(2015)大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镇××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军杰,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镇××村四组,身份证号61212719××××08××X。被告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镇××村×组,身份证号61212719××××××05××,系被告王某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郗某某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郗某某位于大荔县××镇××商城E×-×的两间三层门面房(房产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