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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荣亮、孙高杰与张俊玲、王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亮,孙高杰,张俊玲,王延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杨荣亮,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高新区茹楼社区。原告孙高杰,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俊玲,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延东,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菜官屯*组。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荣亮、孙高杰诉被告张俊玲、王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俊玲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不能进行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荣亮、孙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