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梅林装饰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明欣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马春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梅林装饰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明欣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马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梅林装饰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塘湾镇莲花村11组。法定代表人姚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明欣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南环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被执行人马春明。泰州市梅林装饰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梅林公司)与江苏明欣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欣公司)、马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明欣公司、马春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梅林公司担保代偿款20154036.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1、轮候查封明欣公司所有的设备;2、轮候查封明欣公司所有的房产4处【权证号:80034351、80034352、80034353、50000556)及国有土地使用权4宗【权证号:1003、1004、1005、2497),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3、轮候查封马春明所有的汽车1辆(牌照号:苏M×××××),明欣公司所有的汽车6辆(牌照号:苏M×××××、苏M×××××、苏M×××××、苏M×××××、苏M×××××、苏M×××××);4、查封马春明在明欣公司的股权,马春明、明欣公司在江苏明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马春明、明欣公司在江苏澳添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马春明、明欣公司在江苏明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权,明欣公司在泰州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查封财产中,机器设备正在我院另案处置过程中,房产土地及车辆均已因另案被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明欣公司、马春明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明欣公司、马春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表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明欣公司、马春明的股权无处置价值,请求本院不予处置,本院轮候查封的财产,该公司不申请参与分配。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赵 旭执行员 万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