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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殿志与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志,丁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史殿志,男性,51岁,1963年7月12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丁国平,男性,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史殿志与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殿志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