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殿志与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志,丁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史殿志,男性,51岁,1963年7月12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丁国平,男性,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史殿志与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殿志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