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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某、农某等与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农某,石丹丹,石光鹏,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石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原告农某,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原告石丹丹,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石光鹏,男,2006年4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法定代理人石某、农某,系石光鹏的父亲、母亲。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正确,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代表人杨炳先,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农某、石丹丹、石光鹏与被告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农某、石丹丹、石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石某、农某、石丹丹、石光鹏。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