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市正佳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辉,广州市正佳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张宝辉,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市正佳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七楼夹层自编号003。法定代表人:谢铁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司职员。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80号427室。法定代表人:唐学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筠,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辉诉被告广州市正佳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宝辉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