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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司××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司××被告张×原告司××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11年2月23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孩,长子张××,现年4周岁,次子张××,现年16个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而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姐姐还打原告。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子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欠原告父母2万元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达到离婚程度。且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之间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几项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诉状中称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属实,因被告姐姐给看孩子,孩子摔伤,原告与被告姐姐发生争吵,打起来,且原告还打了被告母亲,被告根本没有打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由于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外债不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11年2月23日办理登记结婚,2011年5月11日生育长子张××,次子张××16个月。由于被告姐姐给原告看孩子时,孩子摔伤了,原告与被告姐姐发生争吵后,原告与被告产生了矛盾,于是起诉到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诉状,被告答辩状,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子,虽经人介绍但婚后感情较好,近段时间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矛盾主要都是家庭矛盾,只要双方相互包容,克服自身的缺点和毛病,能够幸福美满生活的,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无法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为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健康成长,做原、被告和好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司××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