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文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文廷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杨村路浪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陈美玲,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廷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