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孙某,住深泽县。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