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陈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