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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素勤、霍海波、霍建波与付志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勤,霍海波,霍建波,付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马素勤,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老王岗乡孙庄村委霍湾。申请执行人霍海波,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霍建波,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志立,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老王岗乡孙庄村委大付湾。关于马素勤、霍海波、霍建波与付志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驻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素勤、霍海波、霍建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平舆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马素勤、霍海波、霍建波与付志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