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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秀才与吴建斌、吴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才,吴建斌,吴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郑秀才。被告:吴建斌。被告:吴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才与被告吴建斌、吴利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查封了被告吴建斌、吴利娟名下的座落在杭州市西湖区城市芯宇3-1-2302的房屋,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建斌、吴利娟名下的座落在杭州市西湖区城市芯宇3-1-230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