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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凤英、张伟与李汝塘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张伟,李汝塘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凤英,女,汉族,1951年2月12日生。原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9月8日生。被告李汝塘,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籍贯、职业同上,住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东街台子46号本院在审理平原告张凤英、张伟诉李汝塘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英、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