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来法与周玉山、周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法,周玉山,周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来法,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山,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建东,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周玉山之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法诉被告周玉山、周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法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来法承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李爱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