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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施昌新与王大云、王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昌新,王大云,王清,王清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施昌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云,农民。被告王清,农民。被告王清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昌新与被告王大云、王清、王清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昌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昌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昌新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