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虎个与拜福忠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个,拜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赵虎个。被执行人拜福忠。案由:借款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拜福忠发出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拜福忠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虎个借款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拜福忠对本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本院(2015)临市法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增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