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吉开申请执行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开,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开。被执行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558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杨吉开申请执行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新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