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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联创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联创大厦业主委员会,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张家口市联创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29号联创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马新卿,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花园小区14号楼7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闫亮,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家口市联创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张家口市联创大厦业主委员会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4000000元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债权、股权或银行存款。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口志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4000000元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债权、股权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