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庞乾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庞乾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乾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乾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乾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慈溪市新海家私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