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与冯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诗国。委托代理人陈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华,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奇俊,男。委托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