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云贵1与李娟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贵,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贵,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执行人李云贵与被执行人李娟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李云贵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云贵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