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宝岛丽园85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87832-0。法定代表人温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洪涛。被告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刚的起诉。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