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扶贫办公室。负责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革,公司员工。被告王广珍。被告雷玉莲。被告刘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由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