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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扶贫办公室。负责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革,公司员工。被告王广珍。被告雷玉莲。被告刘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广珍、雷玉莲、刘桂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由原告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