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祥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杨春祥,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杨春祥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春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祥撤回对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