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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玉海申请执行西安市宇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72号申请人黄玉海,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宇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润天大道北头路东002号。法定代表人邰兰洲,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黄玉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宇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宇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黄玉海支付案件款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宇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