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谭大献与刘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献,刘海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49号原告谭大献,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海东,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献与被告刘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大献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富乐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