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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淑芳诉被告何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骏,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岳某某诉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