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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井海与曹振荣、杨丽红、杨福银、杨福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井海,曹振荣,杨丽红,杨福银,杨福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杨井海被告曹振荣被告杨丽红第三人杨福银第三人杨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海与被告曹振荣、杨丽红及第三人杨福银、杨福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井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井海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井海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