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路宗涛与崔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宗涛,崔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73号原告路宗涛。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宗涛与被告崔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