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鹿海涛、齐绪鹏,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鹿海涛、齐绪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西五里营村,因琐事与村民魏某甲发生争执。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丙赶到后,被告人谢某甲持砖砸伤魏某丙的面部,致其面部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丙三颗牙齿缺失,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微伤。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某丙的陈述,证人魏某甲、谢某乙、魏某乙、赵某、王某、郭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出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其辩护人鹿海涛、齐绪鹏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平时表现较好,因生活琐事引起,社会危害不大,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西五里营村,因琐事与村民魏某甲发生争执。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丙赶到后,被告人谢某甲持砖砸伤魏某丙的面部,致其面部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丙三颗牙齿缺失,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微伤。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魏某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魏某丙对谢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丙的陈述,证人魏某甲、谢某乙、魏某乙、赵某、王某、郭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且系邻里纠纷引起,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谢某甲主动到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平时表现较好,因生活琐事引起,社会危害不大,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谢某甲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玉平审 判 员 杨联花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