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25号原告: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瑞,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德俊,男,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志,男,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万建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琳海制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成驹审 判 员 江社志代理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