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季洪岩与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岩,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季洪岩。被告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本院受理原告季洪岩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洪岩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振华漂染厂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