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秋凉与被执行人施美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秋凉,施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施秋凉。被执行人施美银。申请执行人施秋凉与被执行人施美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