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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秋凉与被执行人施美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秋凉,施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施秋凉。被执行人施美银。申请执行人施秋凉与被执行人施美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