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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节成,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吴宗峰,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新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节成、被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宗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浅薄,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不孝敬长辈,也没有照顾因身体不好长期服药的原告,2013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黄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机子女的身份情况;3、户口本,用以证明婚生女儿的出生时间;4、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易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登记时间、女儿生育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婚前已有深入的了解,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并无重大的矛盾出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易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说明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多加沟通,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2×××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