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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与被执行人安萍、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宗权,安萍,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裴宗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安萍,女,回族。被执行人李真,男,回族。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与被执行人安萍、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萍、李真未能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2900元。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车辆及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真名下仅有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仓东巷6号2幢20201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1100108023Ⅲ-26-1-2-20201~1,此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0月17日,本院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萍、李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3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裴宗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81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宗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安萍、李真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文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