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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张某,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罗春凤,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