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宜长与林丽华、周为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宜长,林丽华,周为源,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林宜长,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林丽华,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周为源,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诉人林宜长与被申诉人林丽华、周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宜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榕检民(行)监(2015)3501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长乐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