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林清峰、徐梦运与卢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峰,徐梦运,卢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536-1号原告林清峰。原告徐梦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惠龙强。被告卢明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庆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峰、徐梦运诉被告卢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明明名下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