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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商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新峰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峰,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商初字第536-2号原告王新峰,系宁津县大铭汽车销售中心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臣生(特别授权),宁津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银城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晶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王新峰诉被告银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中引用的法条有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应补正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