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图尔某某贩卖毒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图尔某某,男;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图尔某某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桥X号门口处,将一包绿色塑料纸包装的粉末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净重0.2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二、盗窃事实2015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图尔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虹梅路华光路路口,尾随被害人陆某某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门口,趁陆不备,将其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窃走并逃逸,后将窃得的手机销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图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图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白色苹果牌iPhone6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业务档案、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图尔某某的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给他人,计海洛因0.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图尔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图尔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图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图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毒品、毒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赵宇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种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