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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家明与张家军、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明,张家军,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张家明,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家军,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宗庆华,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家明与被告张家军、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家明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张家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