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单洪祥与李志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洪祥,李志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单洪祥,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志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洪祥诉被告李志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洪祥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