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田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现年3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