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梅某,临时工。被告张某。原告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甄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诉称,原、被告给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生育长子张××,1987年生育次子张××,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2012年被告患脑梗塞后原告精心照料、护理。被告病情好转后受他人挑唆于2014年12月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好回到娘家居住,后受生活所迫到石家庄饭店打工。无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共计18万元。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井陉矿区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长子,取名张××,1987年生育次子张××,两人现均已结婚成家。原、被告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造成误解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财产情况,原告已当庭陈述,本院均记录在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我国婚姻法,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三十二年并生育两子,双方感情基础尚好,虽近年来双方结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多进行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