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周凤玲,深圳市鑫圣恒业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智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志桃,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2010级法学院,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源小区B幢第六层B与第七层B,组织机构代码77031103-2。法定代表人曾志宏。被执行人曾然,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2区新厦苑新雅阁7D,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被执行人周凤玲,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社区临江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78********。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圣恒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源小区B幢第五层C,组织机构代码68756246-3。法定代表人曾然。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周凤玲、深圳市鑫圣恒业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周凤玲、深圳市鑫圣恒业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思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