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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满妹、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满妹,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雨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明文,男,195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满妹,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龙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济生,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文苑大厦项目部负责人。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满妹、原审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又以与被上诉人梁满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受理费3762.76元,减半收取1881.38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美蓉审 判 员  彭继武代理审判员  田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