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燕,泗洪县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甲,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蔡振,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燕,被告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蔡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2006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个子女出生后,被告一直长年在外打工,小孩应由原告抚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子女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卢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主要考虑小孩子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张某、卢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按农村风俗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卢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卢某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自2010年开始,卢某甲猜疑张某有婚外情,互不信任,产生矛盾。张某诉讼来院,要求与卢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尚可,产生矛盾的原因系被告对原告有所猜疑,互不信任所致,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未有提供感情破裂方面证据材料。考察双方婚姻关系之现状,尚有和好的可能,不离为宜。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附:本案适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