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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何彩兰、郭廷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芙民特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路8号某某商贸城4栋111、304、305的房屋(权证号分别为:00642177、00642183、00642184)、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建材新城A01,A02栋215、231的房屋(权证号分别为:00249349、00249347)的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