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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玲、无棣丽衫服装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张玲,无棣丽衫服装厂,郭连成,米新红,王合义,杨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居民。委托代理人于龙,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玲,无棣丽衫服装厂厂长。被执行人无棣丽衫服装厂,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佘家巷乡政府驻地。代表人张玲,该服装厂厂长。被执行人郭连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队干警。被执行人米新红,居民。与被执行人郭连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合义,居民。被执行人杨秋芳,居民。系被执行人王合义之妻。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