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诸暨中宝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宝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照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先祥、王斌,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中宝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坂村。法定代表人:严纪福。被告:徐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中宝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平君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搜索“”